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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11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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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
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指派
的律师通过现场出席和实时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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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数据;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
系方式等内容。

    2. 2023 年 12 月 11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经济
开发区梦泽大道南 4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
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1 日的 9:15~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汪晓霞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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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情况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71,13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180%。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8 名,代表公司股
份 71,165,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409%。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和实时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以现场和实时视频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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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投资新建 8 万吨先进电子材料产业基地项目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1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27%;反对 5,2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2.2989%;反对 5,2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7.70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1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27%;反对 5,2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2.2989%;反对 5,2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7.70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1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87%;反对 29,4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13%;弃 权 0 股, 占出席 会议 所有 股东 所持有 效表 决权 股份总 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反对 29,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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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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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常小宝




                                               经办律师:

                                                                 尚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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