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冠铜箔:独立董事关于一届二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3-06-15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中标公司及子公司项目建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经核查:针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对关联方情况以及本次关联交易的详
细资料进行了事先审阅,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与相
关各方进行沟通,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交易价格公允、
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以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
正、公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合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我们同意
本次因公开招标形成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对其专业能力、
任职经历等基本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后,我们认为丁士启先生、甘国庆先生、陆冰
沪先生、陈四新先生、谢晓昕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
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及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未曾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该等人员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对其专业能力、任职经历
等基本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后,我们认为於恒强先生、丁新民女士、张真先生具备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该等人员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於恒强 丁新民 张真
202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