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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铜冠铜箔: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9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及《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
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1/2
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主任委员担任
召集人,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
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
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和获准辞职后,委员会根据本工作
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下设工作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
建议或总结等形式提供给董事会,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提名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
担。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如有
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
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非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不
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若经非主任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
在收到提议后5天内召集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
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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