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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昆船智能: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05-16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刘书含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下午 3:00 在昆明市人民中路 6
号昆船大厦 17 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
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洪波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180,276,296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5.1151%。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2,759,733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63.6499%;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1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27,516,563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11.465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76,296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115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全
文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关于<2022 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
议案》《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控
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共计十三项议案,前述议案以
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已
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刘书含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