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昆船智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22  

                                                     证券代码:301311        证券简称:昆船智能     公告编号: 2023-054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下午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
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昆明市人民中路6号昆船大厦17楼大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洪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 次 会 议 现 场 出 席 及 网 络 出 席 的 股 东 和 股 东 代 表 共 10 人 , 代 表 股 份

180,128,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53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

152,789,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62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

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27,338,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1.3912%。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

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28,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3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96,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02%。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061,8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1%
;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8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2071%;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792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061,8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1%
;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8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2071%;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792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杨杰群律师、刘书含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

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

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