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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昆船智能: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06-0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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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刘书含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 日下午 3:00 在昆明市人民中路 6 号
昆船大厦 17 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
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洪波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180,027,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5.011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2,758,233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3.6493%;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27,268,86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362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7,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13%,其资格
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
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
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共计四
项议案,前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董
事会及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均以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刘书含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