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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昆船智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3-11-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船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74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60,000,000 股,并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240,000,000 股,其中有流
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183,091,32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76.29%;无
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56,908,67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3.71%。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为 3,091,32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
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
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4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为 18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60,000,000


                                     1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股份数量为 27,242,367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1.3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1 名,为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
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
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
相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公司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公司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前,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2
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
意见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
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
其进行违规担保。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30 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7,242,367 股,占公司总股本 11.35%。本次实
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7,242,367 股,占公司总股本 11.3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1 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本次实际可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数
                                                       (股)         (股)       量(股)
  1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27,242,367 27,242,367         27,242,367

                   合    计                         27,242,367 27,242,367         27,242,367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

无其他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亦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
                     180,000,000        75.00%      -27,242,367        152,757,633    63.65%
份
  首发前限售股       180,000,000        75.00%      -27,242,367        152,757,633    63.65%
  高管锁定股                       0     0.00%                  0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
                        60,000,000      25.00%      +27,242,367         87,242,367    36.35%
份


                                              3
三、总股本        240,000,000   100.00%          0    240,00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
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
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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