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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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595 号
致: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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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
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
山区深铁金融科技大厦 26 楼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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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董事长马增龙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 11 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共计 57,023,9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31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 6 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7,0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9 月 7 日(星期四)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3,8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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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409,7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66%。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023,4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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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09,291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3%;500 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包含
9 项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023,4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2 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023,4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3 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023,4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4 审议通过《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023,4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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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审议通过《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023,4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6 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023,4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7 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023,4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8 审议通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023,4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9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023,4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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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023,4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09,291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3%;500 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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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李一帆
经办律师:于 玥
202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