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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同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3-12-09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履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专门会议组成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
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章 专门会议职责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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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原则上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情况紧急,需尽快
召开的,可以随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可以不受本条限制。

    第八条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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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表决程序与会议记录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
名独立董事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二) 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 发表意见的依据;

    (四)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
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
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独立董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如相关事项
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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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
部等专门人员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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