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731 号 致: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1 法律意见书 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 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深圳市 2 法律意见书 南山区深铁金融科技大厦 26 楼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由马 增龙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 7 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共计 57,00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 7 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7,00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二)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386,1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5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 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了《选举马增龙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57,000,30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386,184 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2 审议通过了《选举张京涛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57,000,30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386,184 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3 审议通过了《选举马英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57,000,30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386,184 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4 审议通过了《选举王辉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57,000,30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386,184 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了《选举唐都远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57,000,30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386,184 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02 审议通过了《选举冯泽辉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57,000,30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386,184 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03 审议通过了《选举曾晓亮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57,000,30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386,184 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审议通过了《选举吴永红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57,000,30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02 审议通过了《选举何健雄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57,000,30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