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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卡莱特: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6-12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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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186号



致: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卡莱特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
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
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卡莱特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
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023年5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卡莱特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 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下称“《董事会补充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股东深圳安
华创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提议增加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
地点、变更实施方式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提交至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董事会补充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
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6月12日下午14:30在《董事会公告》《董事会补充
公告》所通知的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新四街万科云城三期C区八栋
A座39楼高级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董事长周锦志先生出席并主持本次会
议。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3年6月2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董事会补充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
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董事会补充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



                                     3
    4、《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并调整内部
       投资结构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
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 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
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1、《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561,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1,8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龚惠敏回避表决。

    2、《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4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561,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1,8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龚惠敏回避表决。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561,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1,8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龚惠敏回避表决。

    4、《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并调整内部
投资结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561,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2,0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
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魏天慧                                    丛启路




                                                     _____________

                                                         石   力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