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8月)2023-08-03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证
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
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部涉及公司信息相关知情人均应受本制
度的规定约束,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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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行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收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
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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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于停顿;
(十九)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
产或者业务重组;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单位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
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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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负责人和经
办人员,参与重大事件咨询、制定、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
经办人;
(八)对于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的,
接受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前述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社会团体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详见附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的,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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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
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
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
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等(详见附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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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
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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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
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八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
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内幕信息公开
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
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带、保管。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
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
予以拒绝。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证券
部,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
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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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公司制度
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
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
犯国家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事
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
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
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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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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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议案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
姓名 国籍 证件 证件 知情 与上 所属 职务 关系 亲属 亲属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悉 登记 登记 股东 联系 通讯 所属
/ 名 类型 号码 日期 市公 单位 * 类型 关系 关系 内幕 内幕 内幕 内幕 时间 人* 代码 手机 地址 单位
称* * * * 司关 * * 人姓 人证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 * * 类别
系* 名 件号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
码 * *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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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议案
注意:
1、表头标记红星的为必填项;单元格格式建议设置为文本;
2、知情日期格式:YYYY-MM-DD;登记时间格式:YYYY-MM-DD HH:mm;
3、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
填写;
4、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5、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7、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8、如为公司登记,填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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