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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特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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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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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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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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