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1-11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由提名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为确保委员会组成合规,董事会应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当委员少于三人时,
在改选出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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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为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设置。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提
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拟定董事会的规模和
人数构成;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在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及其他外部企
业中搜寻合格的董事的初选人,从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中搜寻合格的高
级管理人员的初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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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初选人对提名的意见。若初选人不同意其被提名的,不能将其作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从经上述(五)资格审查后的初选人员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的产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由提名委员会依据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产
生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安排换届选举时实行等额选举制
度,控股股东提名过半数董事候选人。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主持会议。
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委员应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列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意见、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委员每次只能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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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基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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