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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西长运:江西长运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23-06-09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23-043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保理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仍具有
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嵘保理”)因相关方拖
欠保理款,依法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于都县福兴
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华嵘保理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人民币 1,700 万
元及利息,和律师费 16 万元。
    2020 年 10 月 22 日,华嵘保理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
粤 0391 民初 1002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 年 3 月 12 日,广东省深圳前海
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91 民初 10025 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华嵘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冯伟、陈林根不服深圳前海合作
区人民法院(2020)粤 0391 民初 10025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均向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2 年 12 月 1 日,华嵘保理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
                                      1
粤 03 民终 22166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 0391 民初 10025 号民事判决;案件
发回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重审。
    详情请见刊载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2022 年 4 月 19 日、2022 年 12 月 3 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20)、《江西长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7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6 月 7 日,华嵘保理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2022)粤 0391 民初 9574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判决如下:
    1、被告李桂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偿还保理本金 1,700 万元,并支付利息(①自 2017 年 12 月 26 日起
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利息为 4,213,940.65 元;②以 1,700 万元为基数,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
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1 项判决确定
的李桂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
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
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桂生追偿;
    3、被告陈林根对上述第 1 项判决确定的李桂生的债务在其持有的铭顺公司
60%股权对应的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林根承担清偿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李桂生追偿;
    4、被告冯伟对上述第 1 项判决确定的李桂生的债务在其持有的铭顺公司 40%
股权对应的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伟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
向被告李桂生追偿;
    5、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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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8,67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李桂生、于都县长运实业
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
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陈林根、冯伟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148,670 元、保全费 5,000 元,法院予以退回。被告李桂生、于都县长运实业有
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
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陈林根、冯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148,670 元、保全费 5,000 元,拒不缴
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
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判断
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截至本
公告出具日,华嵘保理对本诉讼所涉及的应收保理款已计提坏账准备 1,279.42
万元,计提比例为 75.26%。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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