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瑞德:ST瑞德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10-14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3-073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56 名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合计 46,773,228.88 元,诉
       讼费 854,786.1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奥瑞德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将按照《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对投资者进行清偿,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
       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关于 556 名中小
投资者诉讼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477 名中小投资者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77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
   (2)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1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确认其债权为破产债权。
    4、一审判决情况
    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25,599,567.62
元。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513,981.28 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47,700.00 元由奥
瑞德负担。
       (二)4 名中小投资者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对奥瑞德享有债权。
    (2)大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确认其债权为破产债权。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699,420.77
元。
    (2)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
(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被告大华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 5%范围内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4,364.81 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

                                      2
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4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54 名中小投资者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4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对奥瑞德享有债权。
    (2)大华、海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确认其债权为破产债权。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5,876,374.72 元。
    (2)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
(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被告大华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 5%范围内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
(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被告海通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 5%范围内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破产程序受偿与大华、海通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判决第
一项确认的破产债权总额);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12,942.23 元,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
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5,4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21 名中小投资者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1 名自然人

                                      3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对奥瑞德享有债权。
    (2)左洪波、褚淑霞、大华、海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
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确认其债权为破产债权。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14,597,865.77 元。
    (2)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
(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被告左洪波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范围内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3)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
(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被告褚淑霞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 5%范围
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
(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被告大华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 5%范围内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
(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被告海通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 5%范围内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破产程序受偿与左洪波、褚淑霞、大华、海通赔偿的总额
不得超过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破产债权总额)。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13,497.84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
担连带责任,大华、海通、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2,1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4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对投资者
进行清偿,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
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3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