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地址 Add: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4 座 26 层 电话 Tel: 0351-8395811 传真 Fax: 0351-8395822 邮编:0300021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 司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孙水泉律师、杨晓娜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山西 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办公楼四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峰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1,557,020,8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25 人,代表股份 25,295,5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9%。参 会股东均为 2023 年 5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公告》中所列的九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 5 项——第 8 项议案涉及中小股东利益,需对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第 7 项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 称: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 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581,858,5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10%;反对 206,5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251,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2.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582,049,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31%;反对 206,5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3《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582,049,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31%;反对 206,5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2.4《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582,049,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31%;反对 206,5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2.5《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81,820,0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86%;反对 496,3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634,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68%;反对 496,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2.6《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82,049,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31%;反对 206,5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863,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4%;反对 206,5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7%;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89%。 2.7《关于 2023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173,1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982%;反对 2,957,2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173,1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82%;反对 2,957,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8《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81,799,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73%;反对 516,7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613,7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03%;反对 516,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2.9《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81,918,5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48%;反对 206,5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0.0130%;弃权 191,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