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进行了审 议,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提名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经了解霍志军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等情况,我们认为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 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中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规定。 3、霍志军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霍志军为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