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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电重工:华电重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3-12-30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已经于2012年2月16日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




                           二○二三年十二月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 3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 5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 8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 8

第七章 附 则 ............................................ 9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入档、报送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

代表及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具体办理前述相关事宜。董事长与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公司监事会、监督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

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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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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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

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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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前述第(一)至(八)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

母;

      (十)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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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

与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

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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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

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

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有关部门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筹划决策过程中(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

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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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前述

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公司派驻到参股

公司的负责人,为各自所在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工作的负责

人,其应指定专人具体办理本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工作,

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书面报

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情况,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控

股子公司董事长、公司派驻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并指定专

人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重大资产

重组除外),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

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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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

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

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均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牟利。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相关工作应符合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监督部(审计部)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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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稽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公司监督部(审计部)应当进行核实并形成报告,及时向监事会

报告,同时抄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公司依据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视

具体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

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

偿责任。触犯法律、乃至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照有关法律移交相关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违反本制度及国家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

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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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自然人姓名                                         知情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情                   知情   所在                                          亲属
         /法人名称/                   职务/   证件   证件   人联   知情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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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部门名                   岗位    类型   号码   系电   日期            信息   信息   信息              时间
  型                     份   部门                                          名称
              称                                              话                   地点   方式   阶段




填表说明:
1、知情日期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2、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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