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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鑫通用: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0-26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者 半数以上独立
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 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审议议题、拟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
形式、联系人等信息。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一名独立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代为出
席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并建立书面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会议采用书面表决方式。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受托出席情况和会议列席人员;
   (五)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独立意见;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
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
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2023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