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卓越新能: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31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若发现所
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若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
时应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应
具备法律专业、会计专业或由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担任,其中
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且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
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

    (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要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和任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独立性要求作出公开
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并将
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无异议
的被提名人方可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有异议的被提名人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制,并对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下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5、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6、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8、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0、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1、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12、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13、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上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意见。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相关的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的工作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
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细则第十六条第
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
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照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充分、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所提供的资料不够充分的,可要求补充,
公司应当予以补充。

    当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和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的保存期限
为十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指定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协助独立董事履职,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
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
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满”、
“以外”、“过”、“低于”、 “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