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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生物: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7-07  

                                                    证券代码:688298           证券简称:东方生物        公告编号:2023-034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
于对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3〕59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方剑秋、方效良、俞锦洪、章叶平:
    2023 年 2 月 28 日,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
露《2022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 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 298,021.07 万元。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快报更正
公告》,修正后预计 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06,771.43
万元。公司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方剑秋、总经理方效良、财务总监俞锦洪和董事会秘
书章叶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
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亦将认真
吸取经验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
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
定、持续发展。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整改,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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