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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森股份: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2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外币汇
率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结合《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求,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
险的各项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业务、掉期业务(货币掉期、利率掉期)、
互换业务(货币互换、利率互换)、期权业务(外汇期权、利率期权)及其他外
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
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
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汇衍生品投机。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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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款预测,
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
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
的兑付期限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
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
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
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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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
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提交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外汇套期保值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0%(不含本数)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外汇套期保值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50%(含本数)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四)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做出决定。公司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
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采购及销售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的协作部门,
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收付款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并根据外
币销售、采购情况和外币应收应付款项情况的预测,测算外汇敞口并提出相关需
求申请。

     第十五条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业务的操作、包括计划制定、资金安排及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协助履行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的内部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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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购、销售等业务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基础业务的经办部门,根
据销售、采购合同或订单情况进行外币应收应付款项情况的预测,负责向财务部
提供与未来收付款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财务部应综合平衡业务部门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
变动趋势、各金融机构的报价信息,出具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报
送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部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
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财务部应该就每笔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台帐管理,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内部风险报告和相关信息披露要
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须遵
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进行外汇套期保值
交易业务,并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
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相关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司财务
负责人汇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慎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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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或重大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汇率剧烈波动,重大操作失误,外汇产品的公
允价值浮动亏损与对应的风险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
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董事长汇报,必要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修改时亦同。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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