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森股份: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2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议事程序,充
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协调公司审计
部安排办理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完成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在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的建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
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
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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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
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信,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
极开展工作;
(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四)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
(五)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六)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
景;
(八)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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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
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
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若不能
形成推举的意见,则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代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3、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4、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5、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3、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1、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2、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3、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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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审计部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
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
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十条
至第十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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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
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
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
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定
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1、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2、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
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
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
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
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若采用通讯方式,则审计
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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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决定召集会议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
本工作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送出或网络方式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需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
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代为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
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列席会议人
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审计委员会委员及
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
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审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审计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建议或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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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审计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并保证
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二)审计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文件提交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
及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
(四)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
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五)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应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将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
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
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二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
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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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
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
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
员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等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
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出席该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两人的,或该会议审议事项未获
两名非关联委员一致通过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董事会秘书应当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
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
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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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委员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
数。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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