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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控技术: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11-24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
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2 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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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书,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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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相关股东名册。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因董事会不同意召开导致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从公司欠付失
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
未载明事项。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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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
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
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
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股东的影响,则
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指定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通知中需说明投票方式和投票时间。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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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
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
登记的地址为准。
    对 A 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款所称公告,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 A 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GDR 权益持有人按照 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通知。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于 GDR 权益持有人,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告方式或 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替代向境外
GDR 权益持有人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股东大会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
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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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 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 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 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 1 人
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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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
开前 24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
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
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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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或 2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召集
人无法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应当由召集人中持股最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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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
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 7 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
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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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累积投票制情况下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第一届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
届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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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通过后作为董事
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
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三)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
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通过后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公
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
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
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的选票只能投向监事
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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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乘以拟
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
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
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四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
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工商登
记为准;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
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在
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过半数(普通决议)或 2/3 以上(特别决议)通过;
    (四)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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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或 2 名以上董事要求,关联股东需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
务到会做出如实说明;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除有关股东大会程序或行政事宜的议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可由会议主持人以诚实信用
的原则做出决定并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如果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持人或者中止会议,则
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何时举
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
过的决议。
    第五十一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或 GDR 存托机构作为 GDR 对应 A 股基础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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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负责根据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
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
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
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
议。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纪律
   第五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按会议通知的要求进行登记。未登记的
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于大会召开前到达会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条件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经会议主持人特别批准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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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
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会议主持人可要求其退场。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者;
   (三)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拒绝退场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如遇特殊情况时,也可
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六十三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六十四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
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
发言。
   发言人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掌握,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 5 分钟。
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股
东违反上述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会议主持人批准者,
可发言。
   第六十五条   发言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先介绍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
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六条   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
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
明。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
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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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六十八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
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
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其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
向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
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六条     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的执行进行督促
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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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董事会有权就本议事规则制定修订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 GDR 在瑞
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同时废止。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