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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林业: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6  

证券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4-071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
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 638 号煤业
大厦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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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锦程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5 人,代表股份 93,325,57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1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1,062,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4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1 人,代表股份 2,263,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2 人,代表股份 2,280,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6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1 人,代表股份
2,26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3%。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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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1:关于解决南安雄创利润补偿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102,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892%;反对 1,18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678%;弃权 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6,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6.3492%;反对 1,18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921%;弃权 40,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587%。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并
注销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158,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492%;反对 1,13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190%;弃权 2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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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112,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8.8052%;反对 1,13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922%;弃权 29,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026%。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敏、张晓萌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
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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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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