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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林业: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2024-12-11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00663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准时到场签到并参加
会议,应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
行法定职责,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以确
保会议的正常秩序。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限于按照股权登记日进
行登记的股东。股东委托代表参加的,参加人员仅限于股东代表。
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只接受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
    三、在主持人宣布到会股东人数及所持股份前,会议现场登
记即告终止,登记终止后进场的在册股东或股东代表,可列席会
议,但不享有本次会议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四、请本次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按座位牌安排就座。会议开始后,请勿随意进出
会场;会议期间,请将手机调成震动或静音模式;本次会议,禁
止录音、录像。
    五、为了提高会议效率,本次股东大会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
发言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其中:
    1.每位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发言应简明扼要,不超过五分钟。
    2.股东或股东代表提问和发言不应超出本次会议议案范围,
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有损于股东、公司共同利益的内容。
    3.股东或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时,不应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
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
    4.在进行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表不再进行股东大会发言。
    股东违反上述规定,股东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和制止。
    六、会议主持人可指定有关人员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或股东
代表的问题,回答每个问题的时间不应超过五分钟。
    七、会议投票表决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股东或股东代
表在投票表决时,对每项议案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一种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没有签名的票将作
无效票处理。
    八、会议的计票程序为:会议现场推举两名股东或股东代表
作为计票人及监票人,出席会议的监事推举一名监事代表与见证
律师共同计票、监票。监票人在审核表决票的有效性后,监督统
计表决票。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九、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
出席和全程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股东或股东代表如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请于会后跟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联系。
    会议期间配合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保持安全距离,有序进
出会场。
                           议程安排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20 日
    (六)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七)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 638 号煤业大厦公司
8 楼会议室
    二、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二)董事会秘书宣读《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三)会议主持人通报现场到会股东资格核查结果,以及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
    (四)会议主持人介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董事、监事,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及邀
请的其他人员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计票人、监票人推举结果
    (六)审议议案,并请股东、股东代表提问,主持人指定人
员回答
    1.《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表决以上议案
    (八)清点和统计表决结果
    (九)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对大会程序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
    (十一)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议案一
          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综合评估,拟继续聘
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
计机构,聘期 1 年,财务审计费 90 万元,内控审计费 30 万元。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聘请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5)首席合伙人:梁春
    (6)人员信息: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70
人,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 人,其中: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 人
    (7)2023 年度业务总收入:325,333.63 万元,2023 年度审
计 业 务 收 入 : 294,885.10 万 元 , 2023 年 度 证 券 业 务 收 入 :
148,905.87 万元。
    (8)业务情况:2023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36。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
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2023 年
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2,190.02 万元
    (9)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之和超过人民币 8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
的案件为:
    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
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
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积极配
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
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34 次、自律监管措施 6 次、纪律处
分 2 次;119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44 次、自律监管措施 8 次、
纪律处分 4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
    高世茂,2001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 年 1 月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
报告 6 家次。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
    田磊斌,2018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 年起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18 年 5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
量 2 家次。
    (3)质量控制复核人:
    范鹏飞,2005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 年 11 月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4 年 4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2021 年 12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
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8 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
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
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所、行
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
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 120 万元(含内控审计费用 30 万元),系按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
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
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
平等分别确定。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表决。
议案二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盘活公司存量资产,经梳理,拟转让公司持有的 15.14 万
亩集体购并和明晰产权林木(地),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拟转让林木资产基本情况
     (一)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拟将位于福建省三明市的面积为 151,406.70 亩的林木资产
[根据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林评
字【2024】第 386 号),截止 2024 年 11 月 1 日,林木资产评估
价值为人民币 294,603,700.00 元]转让给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林 三 明 ” ), 转 让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294,603,700.00 元。
     (二)中林三明与公司受同一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
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林三
明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福建省三明市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南山路 2 号 7 幢 4 楼 41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洋
    注册资本:61114.29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481MA351TC83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森林经营和管护;森林改培;树木种
植经营;木材销售;化肥销售;农副产品销售;花卉种植;人工
造林;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林木种子进出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中国林木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林三明 100%股权
    (二)财务数据
    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1 月 30 日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180,469,637.41         2,100,335,476.49

   负债总额             1,578,563,182.32         1,504,641,658.79

  所有者权益             601,906,455.09            595,693,817.70

   营业收入               33,550,168.83             21,115,007.72

    净利润                -16,007,068.06            -6,207,341.55
    (三)关联关系说明
    中林三明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
为中国林木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国务院
国资委,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为中
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国务院国资
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林三
明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四)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转让的资产为公司位于福建省三明市的面积为
151,406.70 亩的林木资产。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涉及有关
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
施等。
    (二)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北京中
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4 年 11 月 1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对上述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号(中林评字
【2024】386 号)。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为
人民币 294,603,700.00 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88,625,465.26 元,
溢价率为 232.41%。
    在本次评估中,根据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及《森林资源资产评
估技术规范》(LY/T 2407-2015),一是在评估方法的确定上,对
林木资产中的幼龄林采用重置成本法,中龄林、近熟林采用收获
现值法,成熟林、过熟林采用木材市场价倒算法,竹林采用年金
资本化法,对林地资产采用年金资本化法;二是在各项评估技术
参数指标的确定上,均以评估基准日资产所在地的现时市场价格、
成本确定。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94,603,700.00元,交易定价参
考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林评字【2024】386号)
的评估结论,经双方协商确定。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金额
    本次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294,603,700.00 元,其中林木资
源价值为 285,821,200.00 元,林地资产价值为 8,782,500.00。
    (二)付款时间及方式
    1.林木资产付款方式
    (1)首期林木资产转让款为 90,000,000.00 元,乙方应在本协
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支付至甲方帐户。
    (2)二期林木资产转让款为 195,821,200.00 元,根据双方
各批次森林资源现场拨交进度计算各批次应付林木资产转让款,
即各批次应付林木资产转让款=该批次拨交的林木资产评估价值
×(1-林木资产首期付款比例)。甲、乙双方在签订各批次森林资
产现场交接确认书后,由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应在
收到增值税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支付至甲方帐户。
    3.本协议项下的林地使用费分 5 年逐年支付,林地使用费价
格为 20 元/亩年,涉及林地面积 103657.6 亩,年林地使用费为
2,073,152.00 元。
    4.林地使用费付款方式:林地使用费采用按年结算支付的方
式,即甲方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乙方开具年林地使用费增值税
发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
应款项支付至甲方帐户。
    (三)合同期限
    合同经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
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及债务重组等情况。中
林三明对本次交易的森林资源将主要用于长周期的国家储备林
建设,与公司不会构成同业竞争。本次交易获得的资金将用于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
    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发展需要,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通过本次交易预计将实现净利润
约人民币 205,978,234 元。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与中林三明累计已发生的
各类关联交易总额为 623.19 万元(不包括本次交易)。以上议案,
请公司股东表决。


    附件:1.《森林资源转让协议书》
           2.《森林资产评估报告》(中林评字【2024】386 号)
附件 1
                                                       合同编号:

                        森林资源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甲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永安市燕江东路 819 号
受让方(乙方):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南山路 2 号 7 幢 4 楼 411 室
    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
森林资源(本协议中森林资源之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事宜,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如
下:
    第一条   森林资源及所涉及的林地情况

    1.甲方将坐落于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境内的 151,406.70 亩森林资源
转让给乙方,具体小班地块详见协议附表。
    2.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对本协议项下的森林资源状况进行了必要
的踏查,充分了解相关森林资源的状况,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判断和确认,
自行承担盈亏风险。
    3. 森林资源转让后,因权属争议、权属界线偏差等造成实际转让面
积变化的,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二条   流转方式

    林地经营权及林木资产转让。
    第三条   林地使用期限

    本协议项下之林地使用期限根据甲方原受让林地经营的剩余期限确
定。
    第四条   森林资源转让款及付款方式
    1.本协议项下之林木资源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小写)28582.12 万元
(即人民币(大写)贰亿捌仟伍佰捌拾贰万壹仟贰佰元整)。
    2.林木资产转让款付款方式:
    (1)首期林木资产转让款为人民币(小写)9000 万元(即人民币(大
写)玖仟万元整)。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
支付至甲方帐户。(开户名称: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开户账号:35101560026047870000)。
    (2)二期林木资产转让款为人民币(小写)19582.12 万元(即人民
币(大写)壹亿玖仟伍佰捌拾贰万壹仟贰佰元整),根据甲、乙双方各批
次森林资源现场拨交进度计算各批次应付林木资产转让款,即各批次应付
林木资产转让款=该批次拨交的林木资产评估价值×(1-林木资产首期付
款比例)。甲、乙双方在签订各批次森林资产现场交接确认书后,由甲方
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应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
相应款项支付至甲方帐户。
    3.本协议项下的林地使用费分 5 年逐年支付,林地使用费价格为 20
元/亩年,涉及林地面积 103657.6 亩,年林地使用费为人民币(小写)
207.3152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贰佰零柒万叁仟壹佰伍拾贰元整)。
    4.林地使用费付款方式:林地使用费采用按年结算支付的方式,即甲
方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乙方开具年林地使用费增值税发票,乙方应在收
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支付至甲方帐户。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森林资源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并
解除在该森林资源上设定的任何他物权。
    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合法的经营管理。
    3.在出让林地剩余使用期限(即甲方原受让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
内的林地,由甲方依据原甲方受让协议约定向林地所有者缴纳林地使用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应按照国家及福建省当地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的规定经营管理森林资源;乙方除支付本协议中所
约定之费用外,不需向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在出让林地剩余使用期限(即甲方原受让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
外的林地,由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林地所有者缴纳林地使用
费。
    3.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因本协议项下之森林资源应享有的财政补贴归
乙方所有,如遇该森林资源之全部或部分被征用、征收、占用的,所有补
偿款归乙方所有。
    4.乙方在流转期限内,依法从该资源上获取的任何收益均归乙方所有、
由乙方处置,甲方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参与分配,包括但不限于该森林资源
所属林地及其上之林木资产、林间作物、果实等等。
    5.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处置全部或部分该森林资源的,
无需甲方同意。如该处置行为需履行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的,甲方应配合
乙方履行相关程序且明确表示同意乙方之行为;如该处置行为不需履行相
关部门的审批程序的,乙方可按照经营计划处置全部或者部分该森林资源
且无需甲方同意,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给第三人、实施抵押等。
    (三)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共同负责不动产权证的转移登记工作,同时其所产生的费
用由甲乙各承担 50%。
    2.如森林资产在流转期限内发生权属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共同解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所有
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给守约方森林资源转让费 10%的违约金。
    上述所称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守约方财产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实现债权
所产生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如发生争议,三方当事人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当事人通过协商无
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向林地所在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效力
    1.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不动产权登记中心一份,自双
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涉及关联交易,则需要在甲方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2.本协议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协议附件
    1.转让小班一览表;
    2.转让小班涉及的林权清册;
    3.转让小班位置图。


甲方(盖章):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