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00663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准时到场签到并参加 会议,应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 行法定职责,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以确 保会议的正常秩序。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限于按照股权登记日进 行登记的股东。股东委托代表参加的,参加人员仅限于股东代表。 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只接受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 三、在主持人宣布到会股东人数及所持股份前,会议现场登 记即告终止,登记终止后进场的在册股东或股东代表,可列席会 议,但不享有本次会议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四、请本次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按座位牌安排就座。会议开始后,请勿随意进出 会场;会议期间,请将手机调成震动或静音模式;本次会议,禁 止录音、录像。 五、为了提高会议效率,本次股东大会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 发言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其中: 1.每位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发言应简明扼要,不超过五分钟。 2.股东或股东代表提问和发言不应超出本次会议议案范围, 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有损于股东、公司共同利益的内容。 3.股东或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时,不应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 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 4.在进行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表不再进行股东大会发言。 股东违反上述规定,股东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和制止。 六、会议主持人可指定有关人员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或股东 代表的问题,回答每个问题的时间不应超过五分钟。 七、会议投票表决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股东或股东代 表在投票表决时,对每项议案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一种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没有签名的票将作 无效票处理。 八、会议的计票程序为:会议现场推举两名股东或股东代表 作为计票人及监票人,出席会议的监事推举一名监事代表与见证 律师共同计票、监票。监票人在审核表决票的有效性后,监督统 计表决票。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九、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 出席和全程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股东或股东代表如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请于会后跟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联系。 会议期间配合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保持安全距离,有序进 出会场。 议程安排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20 日 (六)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七)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 638 号煤业大厦公司 8 楼会议室 二、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二)董事会秘书宣读《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三)会议主持人通报现场到会股东资格核查结果,以及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 (四)会议主持人介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董事、监事,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及邀 请的其他人员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计票人、监票人推举结果 (六)审议议案,并请股东、股东代表提问,主持人指定人 员回答 1.《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表决以上议案 (八)清点和统计表决结果 (九)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对大会程序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 (十一)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议案一 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综合评估,拟继续聘 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 计机构,聘期 1 年,财务审计费 90 万元,内控审计费 30 万元。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聘请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5)首席合伙人:梁春 (6)人员信息: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70 人,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 人,其中: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 人 (7)2023 年度业务总收入:325,333.63 万元,2023 年度审 计 业 务 收 入 : 294,885.10 万 元 , 2023 年 度 证 券 业 务 收 入 : 148,905.87 万元。 (8)业务情况:2023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36。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 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2023 年 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2,190.02 万元 (9)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之和超过人民币 8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 的案件为: 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 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 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积极配 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 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34 次、自律监管措施 6 次、纪律处 分 2 次;119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44 次、自律监管措施 8 次、 纪律处分 4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 高世茂,2001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 年 1 月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 报告 6 家次。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 田磊斌,2018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 年起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18 年 5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 量 2 家次。 (3)质量控制复核人: 范鹏飞,2005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 年 11 月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4 年 4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2021 年 12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 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8 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 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 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所、行 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 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 120 万元(含内控审计费用 30 万元),系按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 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 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 平等分别确定。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表决。 议案二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盘活公司存量资产,经梳理,拟转让公司持有的 15.14 万 亩集体购并和明晰产权林木(地),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拟转让林木资产基本情况 (一)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拟将位于福建省三明市的面积为 151,406.70 亩的林木资产 [根据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林评 字【2024】第 386 号),截止 2024 年 11 月 1 日,林木资产评估 价值为人民币 294,603,700.00 元]转让给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林 三 明 ” ), 转 让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294,603,700.00 元。 (二)中林三明与公司受同一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 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林三 明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福建省三明市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南山路 2 号 7 幢 4 楼 41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洋 注册资本:61114.29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481MA351TC83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森林经营和管护;森林改培;树木种 植经营;木材销售;化肥销售;农副产品销售;花卉种植;人工 造林;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林木种子进出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中国林木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林三明 100%股权 (二)财务数据 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1 月 30 日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180,469,637.41 2,100,335,476.49 负债总额 1,578,563,182.32 1,504,641,658.79 所有者权益 601,906,455.09 595,693,817.70 营业收入 33,550,168.83 21,115,007.72 净利润 -16,007,068.06 -6,207,341.55 (三)关联关系说明 中林三明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 为中国林木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国务院 国资委,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为中 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国务院国资 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林三 明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四)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转让的资产为公司位于福建省三明市的面积为 151,406.70 亩的林木资产。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涉及有关 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 施等。 (二)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北京中 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4 年 11 月 1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对上述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号(中林评字 【2024】386 号)。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为 人民币 294,603,700.00 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88,625,465.26 元, 溢价率为 232.41%。 在本次评估中,根据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及《森林资源资产评 估技术规范》(LY/T 2407-2015),一是在评估方法的确定上,对 林木资产中的幼龄林采用重置成本法,中龄林、近熟林采用收获 现值法,成熟林、过熟林采用木材市场价倒算法,竹林采用年金 资本化法,对林地资产采用年金资本化法;二是在各项评估技术 参数指标的确定上,均以评估基准日资产所在地的现时市场价格、 成本确定。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94,603,700.00元,交易定价参 考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林评字【2024】386号) 的评估结论,经双方协商确定。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金额 本次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294,603,700.00 元,其中林木资 源价值为 285,821,200.00 元,林地资产价值为 8,782,500.00。 (二)付款时间及方式 1.林木资产付款方式 (1)首期林木资产转让款为 90,000,000.00 元,乙方应在本协 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支付至甲方帐户。 (2)二期林木资产转让款为 195,821,200.00 元,根据双方 各批次森林资源现场拨交进度计算各批次应付林木资产转让款, 即各批次应付林木资产转让款=该批次拨交的林木资产评估价值 ×(1-林木资产首期付款比例)。甲、乙双方在签订各批次森林资 产现场交接确认书后,由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应在 收到增值税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支付至甲方帐户。 3.本协议项下的林地使用费分 5 年逐年支付,林地使用费价 格为 20 元/亩年,涉及林地面积 103657.6 亩,年林地使用费为 2,073,152.00 元。 4.林地使用费付款方式:林地使用费采用按年结算支付的方 式,即甲方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乙方开具年林地使用费增值税 发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 应款项支付至甲方帐户。 (三)合同期限 合同经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 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及债务重组等情况。中 林三明对本次交易的森林资源将主要用于长周期的国家储备林 建设,与公司不会构成同业竞争。本次交易获得的资金将用于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 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发展需要,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通过本次交易预计将实现净利润 约人民币 205,978,234 元。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与中林三明累计已发生的 各类关联交易总额为 623.19 万元(不包括本次交易)。以上议案, 请公司股东表决。 附件:1.《森林资源转让协议书》 2.《森林资产评估报告》(中林评字【2024】386 号) 附件 1 合同编号: 森林资源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甲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永安市燕江东路 819 号 受让方(乙方):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南山路 2 号 7 幢 4 楼 411 室 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 森林资源(本协议中森林资源之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事宜,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如 下: 第一条 森林资源及所涉及的林地情况 1.甲方将坐落于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境内的 151,406.70 亩森林资源 转让给乙方,具体小班地块详见协议附表。 2.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对本协议项下的森林资源状况进行了必要 的踏查,充分了解相关森林资源的状况,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判断和确认, 自行承担盈亏风险。 3. 森林资源转让后,因权属争议、权属界线偏差等造成实际转让面 积变化的,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二条 流转方式 林地经营权及林木资产转让。 第三条 林地使用期限 本协议项下之林地使用期限根据甲方原受让林地经营的剩余期限确 定。 第四条 森林资源转让款及付款方式 1.本协议项下之林木资源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小写)28582.12 万元 (即人民币(大写)贰亿捌仟伍佰捌拾贰万壹仟贰佰元整)。 2.林木资产转让款付款方式: (1)首期林木资产转让款为人民币(小写)9000 万元(即人民币(大 写)玖仟万元整)。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 支付至甲方帐户。(开户名称: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开户账号:35101560026047870000)。 (2)二期林木资产转让款为人民币(小写)19582.12 万元(即人民 币(大写)壹亿玖仟伍佰捌拾贰万壹仟贰佰元整),根据甲、乙双方各批 次森林资源现场拨交进度计算各批次应付林木资产转让款,即各批次应付 林木资产转让款=该批次拨交的林木资产评估价值×(1-林木资产首期付 款比例)。甲、乙双方在签订各批次森林资产现场交接确认书后,由甲方 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应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 相应款项支付至甲方帐户。 3.本协议项下的林地使用费分 5 年逐年支付,林地使用费价格为 20 元/亩年,涉及林地面积 103657.6 亩,年林地使用费为人民币(小写) 207.3152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贰佰零柒万叁仟壹佰伍拾贰元整)。 4.林地使用费付款方式:林地使用费采用按年结算支付的方式,即甲 方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乙方开具年林地使用费增值税发票,乙方应在收 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支付至甲方帐户。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森林资源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并 解除在该森林资源上设定的任何他物权。 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合法的经营管理。 3.在出让林地剩余使用期限(即甲方原受让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 内的林地,由甲方依据原甲方受让协议约定向林地所有者缴纳林地使用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应按照国家及福建省当地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的规定经营管理森林资源;乙方除支付本协议中所 约定之费用外,不需向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在出让林地剩余使用期限(即甲方原受让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 外的林地,由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林地所有者缴纳林地使用 费。 3.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因本协议项下之森林资源应享有的财政补贴归 乙方所有,如遇该森林资源之全部或部分被征用、征收、占用的,所有补 偿款归乙方所有。 4.乙方在流转期限内,依法从该资源上获取的任何收益均归乙方所有、 由乙方处置,甲方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参与分配,包括但不限于该森林资源 所属林地及其上之林木资产、林间作物、果实等等。 5.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处置全部或部分该森林资源的, 无需甲方同意。如该处置行为需履行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的,甲方应配合 乙方履行相关程序且明确表示同意乙方之行为;如该处置行为不需履行相 关部门的审批程序的,乙方可按照经营计划处置全部或者部分该森林资源 且无需甲方同意,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给第三人、实施抵押等。 (三)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共同负责不动产权证的转移登记工作,同时其所产生的费 用由甲乙各承担 50%。 2.如森林资产在流转期限内发生权属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共同解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所有 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给守约方森林资源转让费 10%的违约金。 上述所称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守约方财产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实现债权 所产生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如发生争议,三方当事人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当事人通过协商无 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向林地所在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效力 1.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不动产权登记中心一份,自双 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涉及关联交易,则需要在甲方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2.本协议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协议附件 1.转让小班一览表; 2.转让小班涉及的林权清册; 3.转让小班位置图。 甲方(盖章):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