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11-26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9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宜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关于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4]690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837,062,452股新股,发行价格为5.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52,277,256.16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的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184,836,617.43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验 [2024]1-18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
[2024]1-19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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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和各募投项目公司及保荐人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于近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
大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发支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南宁片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11月
序
开户单位 开户行 账号 12日存储金额 用途
号
(单位:元)
支付本次向特
中国建设银行
定对象发行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1 22050132010009555999 4,188,848,487.32 用、投资建设
公司 长春工农大路
募投项目及补
支行
充流动资金
支付大安风光
中国工商银行
制绿氢合成氨
大安吉电绿氢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
2 4200221219200123451 0 一体化示范项
有限公司 长春南大街支
目募集资金的
行
存储和使用
支付扶余市三
井子风电场五
招商银行股份
扶余吉电新能源有 期10万千瓦风
3 有限公司长春 431903230710000 0
限公司 电项目募集资
分行
金的存储和使
用
支付吉林长岭
中国银行股份
长岭县吉清能源有 10万千瓦风电
4 有限公司长春 162066480194 0
限公司 项目募集资金
南湖大路支行
的存储和使用
交通银行股份 支付白城绿电
白城吉电绿电能源
5 有限公司长春 221000651013001420894 0 产业示范园配
有限公司
新发支行 套电源一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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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千瓦风电项
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
支付邕宁吉电
中国银行股份
百济新平农光
南宁吉昇新能源有 有限公司广西
6 618488058629 0 互补发电项目
限公司 自贸区南宁片
募集资金的存
区支行
储和使用
合计 4,188,848,487.32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1
甲方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大安吉电绿氢能源有限
公司(甲方1、甲方2以下统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3.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
甲方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扶余吉电新能源有限公
司(甲方1、甲方2以下统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3
4.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3
甲方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长岭县吉清能源有限公
司(甲方1、甲方2以下统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5.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4
甲方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白城吉电绿电能源有限
公司(甲方1、甲方2以下统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6.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5
甲方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南宁吉昇新能源有限公
司(甲方1、甲方2以下统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南宁片区支行(以下简
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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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百权、谢彦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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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工农大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大安吉电绿氢能源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
3.公司、扶余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4.公司、长岭县吉清能源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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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5.公司、白城吉电绿电能源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发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
6.公司、南宁吉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南宁片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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