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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锡业股份: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2024-09-10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敏律师、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4年8月
2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4年8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2024年9月9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9日15:00在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471号云
锡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
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刘路坷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59,572,66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52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26,640,666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51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90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为32,932,00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10%;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29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3,132,90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132%,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
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共计两项议案,以上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杨   敏




                                              承办律师:

                                                                 李   妍




                                                       二○二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