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1-12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4-003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和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和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
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3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维
信诺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金平区维信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
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
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和公司
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73 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和
2023 年 5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
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
简称“浦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
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4,000 万元。
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浦发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
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
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 26.50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
余额为 27.90 亿元(其中占用 2023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 27.90 亿元),本次
担保后国显光电 2023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32.10 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 1 号 4 幢
5. 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19 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
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 2023 年 9 月 30 日/2023 年三季度
总资产 1,252,637.83 1,164,329.18
总负债 721,364.63 682,461.97
净资产 531,273.20 481,867.21
营业收入 472,813.78 218,549.53
利润总额 22,414.75 -54,929.29
净利润 15,003.41 -50,219.83
注:2022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 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
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
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责任
1.1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2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
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
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1.3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
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后生效。
第三条 合同要素条款
3.1 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
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
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3.2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3.3 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4 年 1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
月 11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
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
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肆仟万元
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
同第 1.2 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
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
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
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公司通过全资
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持有国显光电 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
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
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国开基
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孙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孙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
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孙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国显
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
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2,042,310.08 万元,占
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74.4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728,147.33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 62.18%,对子公司担保为 1,314,162.75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
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