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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2024-12-14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 2

第三章 各类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 4

第四章 责任追究........................................................................................................................... 5

第五章 附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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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所有舆情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通过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
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
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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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决定
舆情的处理方案;

     (二)决策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部门等机构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第三方咨询公司,必要时请求
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
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
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
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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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各类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应对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避
免事态扩大和负面影响加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同性: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
一致性。

     (三)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
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不得基于
主观推测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
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
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经甄别研判后,由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
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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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监管部门,还可聘请中介机
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
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总结复盘舆论事件处
理工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
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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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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