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医药: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1月)2024-01-18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4年1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
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证券部为协调部门,财务部为
牵头部门。其中,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年审机构沟通会议的组织、
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牵头部
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年审机构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
积极参与沟通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
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
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
准确、完整。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的汇报。必要时,独立董事可以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
应形成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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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如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公司应给予合理安排。对于
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
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
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
格进行检查。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
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
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应关注董事会召开的程序、
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
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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