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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长方:关于长方集团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16  

    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128号卓越城一期一栋5层           邮编: 518049
    电话:0755-28011818                       网址:www.brlaw.com.cn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百瑞SZ会字202412-1号


致: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百瑞 ”)接受深圳市长方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
下的法律意见。

    百瑞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百瑞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百瑞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百瑞文件中的盖章、
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所提供给百瑞文
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
遗漏和误导之处。


                                    4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4年11月2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并于召开(不含会议召开当日)1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王亮先生作
为征集人,就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关于公司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表决权期间为2024
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公司已于
2024年11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市长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经公司确认,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经百瑞律师核查,百瑞律师认为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王亮先生作为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
权日期间符合征集条件。

    2024年12月16日下午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人民路221号B5栋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百瑞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5,376,68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5%。

    经百瑞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1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273,522,26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18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8,898,946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5.2988%。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百瑞
律师。

    百瑞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百瑞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78,898,946股:同意270,922,617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401%;反对6,929,829股,占出


                                    4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47%;弃权1,046,5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219,640,788 股 : 同 意
211,664,4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85%;反
对6,929,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51%;弃权
1,0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5%。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78,898,946股:同意270,780,917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93%;反对7,071,529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55%;弃权1,046,5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219,640,788 股 : 同 意
211,522,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40%;反
对7,071,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96%;弃权
1,04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5%。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78,898,946股:同意270,800,017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61%;反对7,054,929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96%;弃权1,044,0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4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219,640,788 股 : 同 意
211,541,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26%;反
对7,054,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20%;弃权
1,0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3%。

   百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百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百瑞负责人、
百瑞律师签字及百瑞盖章后生效。

    百瑞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丁超群                                      刘茂林




                                                   赖华龙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