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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节能国祯:关于修订《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2-05  

证券代码:300388            证券简称:节能国祯         公告编号:2024-004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监
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通过对照自
查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第二条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公司。
司。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95.6814】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69,908.2985】万元,实收资本为人
【69,895.6814】万元。                   民币【69,908.2985】万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 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计师(财务负责人)、市场总监、技术总 书、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以及
监、人力资源总监,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 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
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 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
大影响的管理人员。                      员。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      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      提供必要条件。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
经费。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9,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95.6814】万股,均为普通股。            【69,908.2985】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                                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担保行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额,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其他担保情形。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的其他担保情形。
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记日;                                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码。                                    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码;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表决程序。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由。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认,不得变更。                          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
                                        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
                                        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
                                        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并说明原因。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
                                        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
                                        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
                                        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
                                        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
                                        规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
(四)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总资产 30%的;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公司资产总额 30%;
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表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额行使表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决权。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露。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开披露。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权的股份总数。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限制。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或者监事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情形除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别进行。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
                                      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
                                      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
                                      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本章程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联席董事长   成。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董事长、联席   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    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联席董事长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董事长、联席
联席董事长行使职权应获得董事长授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
权。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联席董事长行使职权应获得董事长授
                                      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下列范      报股东大会批准。
围内的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下列
外)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范围内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资助、关联交易除外)事项(下述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该交易      绝对值计算):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其中,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该交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      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别决议审议通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下,或虽然超过 50%但绝对金额低于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50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以下,或虽然超过 50%但绝对金额低于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或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虽然超过 50%但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下,或虽然超过 50%但绝对金额低于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0 万元;
的 50%以下,或虽然超过 50%但绝对金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额低于 5000 万元;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产的 50%以下,或虽然超过 50%但绝对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或    金额低于 5000 万元;
虽然超过 50%但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除须经公司股东大    或虽然超过 50%但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
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    元。
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除须经公司股东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同意。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时,必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董事审议同意。
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会审议: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董事会在本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对外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投资(含委托理财)、收购或出售资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事项依法作出决策;超出董事会决策权    10%;
限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收购或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    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事项,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
东大会批准。                         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   定。
所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
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董事会在本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收购或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等事项依法作出决策;超出董事会
                                     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需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
                                     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人、副总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人、副
经理若干人,总会计师 1 人、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若干人,总会计师 1 人、董事会
1 人、市场总监 1 人、技术总监 1 人、人 秘书 1 人,其他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
力资源总监 1 人,其他对公司经营及投 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均由董
资有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 事会聘任或解聘。
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如下: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研
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及审议程序            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及审议程序
……                                    ……
3、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合肥市市场监督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准。                                    章程为准。
   本次修订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

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变更、备案

等手续。



   特此公告。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