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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智科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4-03-02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持续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
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在充分保
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拟定《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
    为保证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公司章程》《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
实际情况,拟定《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提高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
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分子公司)研发、
生产、销售等部门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四、考核机构
    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
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净利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行权期      2024年度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2024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5亿元          2025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万元



                  考核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X)
                      A≥Am                                         X=100%
                   An≤A<Am                                         X=50%
                     A<An                                           X=0%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
据。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期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实施,各行权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
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100%                          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
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可
行权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注销。
       六、考核结果管理
       (一)激励对象有权了解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应在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考核记录
由公司归案保存。
       (二)若激励对象对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开展复核工作,确定其个人最终的绩效考核结果。
       (三)各行权期内,公司将以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作为依据,相应
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注销手续。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
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执行。
    (二)本办法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适
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