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智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4-10-14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等先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先导电科”)全体 55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先导电科 100%股份,同
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
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
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方,
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
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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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