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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宁股份: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5-20  

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5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1、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
有公司股份 6,500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将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92,705,526 股剔除回购专户 6,500 股,参与权益分配股本数量为 192,699,026
股。

    2、根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约定,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额若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
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
比例进行调整。故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实际
参与分配的股本,即 0.1200040 元/股=23,124,663.12 元÷192,699,026 股。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情况

    1、公司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为: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92,705,526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20 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
23,124,663.12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额若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
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
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首次
通过回购专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6,500 股,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5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
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截至目前公司回购专户尚持有 6,500 股
(由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的 192,705,526 股减少至目前的 192,699,026
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权益分派权利,故公司可参
与分配的股本总额发生了变化,公司根据上述调整原则将方案调整如下: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192,705,526 股 剔 除 回 购 专 户 持 有 6,500 股 后 的
192,699,026 股为基数,向可参与分配的股东每股派 0.1200040 元(含税)(每
股 现 金 红 利 =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股 本 , 即 0.1200040 元 / 股
=23,124,663.12 元÷192,699,026 股),现金红利分配总额为 23,124,663.12 元
(含税)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92,705,526 股剔除
已回购股份 6,500 股后的 192,699,02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20004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080036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
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40008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0004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27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2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84                  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

    2        08*****765             杭州斯代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15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5
月 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1、鉴于公司回购专户所持股份不参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按照“现金分
红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增加,故公司本
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即
0.1200040 元/股=23,124,663.12 元÷192,699,026 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
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即 0.1200000 元/股=23,124,663.12 元÷192,705,526
股。综上,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
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0.1200000 元/股。

    3、根据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报告书》(2024-004),如公司在回购期限
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
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对回购股份的价
格上限进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9.00 元/股(含)调整至
不超过 18.88 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股现金红利=19.00 元/股-0.1200000 元/股=18.88 元/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
限自 2024 年 5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工业园区环园南路 11 号

    咨询联系人:吴伟忠    柳红梅

    咨询电话:0571-89053183     0571-88637676-8855

    传真电话:0571-88637000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