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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宁股份: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1-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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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
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以现场表
决的方式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
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
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2 点在浙江省杭州
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石鸽社区环园南路 11 号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办公
大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邹家春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截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86,708,6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954%,无中
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90,6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02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
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16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87,099,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98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
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12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390,6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7%。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
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
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
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本次会议无中小投资者股东参与
表决):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1.01 《选举邹家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6,708,70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33%。

    1.02 《选举邹成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6,708,702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18%。

    1.03 《选举姚荣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6,708,702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18%。

    1.04 《选举高月琴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6,708,69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8%。

    1.05 《选举邹雨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6,708,701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15%。
    1.06 《选举张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6,708,69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10%。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孙晓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6,708,70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23%。

    2.02 《选举俞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6,708,69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8%。

    2.03 《选举吴引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6,708,69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10%。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3.01 《选举胡召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86,708,703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20%。
    3.02 《选举王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86,708,69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8%。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蒋丽敏



负责人:颜华荣                                  张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