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创电子: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买卖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2024-06-26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买卖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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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买卖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创电子”、“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雅创
电子本次通过全资子公司发起有条件自愿性全面要约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现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雅创电子股票情况
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专项核
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雅创电子股票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雅创电子提
供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雅创电子、中介
机构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出具的《关于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
自查报告》《关于买卖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承诺函》
等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在核查期间,雅创电子相关中介机构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存在买卖雅创电子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
1
如下:
核查期末
公司名 核查 买卖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账户 持股数量
称 期间 时间 (股) (股)
(股)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融资融
2024 年 券专用 81,500 130,700 0
2023 年 8
10 月 30 账户
国信证 月 1 日至
日
券 2024 年 4
2023 年 9
月 29 日 自营业
月 8 日至
务股票 1,382,300 645,000 824,600
2024 年 4
账户
月 29 日
注:上表中“累计买入”和“累计卖出”的情况包含买入还券、卖出融券、中国证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出借证券给证券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归还证券给证
金公司,但不包含相关划拨。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国信证券承诺:“上述账户买卖雅创电子股票的行
为系基于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进行的正常业务活动,国信证券
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
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等规定。国信证券上述账户买卖雅创电子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联,国信证
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
市场的情形。除上述业务外,国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雅创电子股票
的行为。”
除国信证券外,雅创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参与雅创电子重大
资产重组的其他中介机构和项目经办人员在核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雅创电子股
票的情形。
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在核查期间买卖雅创
电子股票的行为并非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
情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雅创电子股票的情形。
2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买卖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姚思静 ______________
姚思静 ______________ 姚培琪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