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晨环保: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4-10-2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晨环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瑞晨环保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910,448股,发行价格为37.89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678,626,874.72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74,046,309.48元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604,580,565.2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13日全部到位并存放于公
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961号)。募集资
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高效节能风机产业化建设项目 29,897.01 29,897.01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合计 44,897.01 44,897.0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458.06万元,扣除前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出部分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5,561.04万元。
三、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4,600.00万元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1.56亿元)的29.56%,用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于2024年9月2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4,600.00万元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1.56亿元)的29.56%,用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超募资金累计使用9,200.00万元,超募资金账户余
额为7,484.45万元(含利息收入)。
四、前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合
计金额不超过5,000.00万元,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超募资金专户。
截至2024年10月9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全部归
还至公司超募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五、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计划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合计金额不超过5,000.00万元,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归
还至超募资金专户。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关于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说明和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
经营活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
用工作。在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之前,及时归还至
超募资金专户。
七、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2024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合计金额不超过5,000.00万元,用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不超过十
二个月,到期将归还至超募资金专户。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
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
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瑞晨环保本次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洪伟龙 肖 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