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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宏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4-01-3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 区新业 路 200 号华峰 国际商 务大厦 10-11 楼邮编 :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4)第 01037 号

致: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
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无 锡鑫宏
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鑫宏业线 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业”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就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或“首次 授予”
相)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 有限公
司 2024 年 限 制 性 股 票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 ( 以 下 简 称 “ 《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及其摘要、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三会文件、《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
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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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 意见。

    2.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
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 无任何
隐瞒、疏漏之处。

    3.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相关的法律事项 的合法
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事先
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 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 项的必
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 承担责
任。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第十三次会 议相关
文件、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第十次会议相关文件、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
会相关文件;2.查阅了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的相关
公告;3.查阅了公司最新《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
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

    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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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以下简称“《激励考核办法》”)和激励对象名单,并提交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2.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 2024 年 1 月 12 日,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就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出具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
有效。
    4. 2024 年 1 月 13 日至 1 月 22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 拟激励
对象名单提出的意义。2024 年 1 月 23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公告编号:2024-006),对本次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 2025 年 1 月 13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
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
事黄亮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
征集表决权。
    6. 2024 年 1 月 13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自查表》。
    7. 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 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8. 2024年1月3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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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24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该议案已经公司董 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

    9. 2024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
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 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
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 查阅了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草案)》;2.查阅了《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 ,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 不能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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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所涉 的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 查阅了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草案)》及《激励考核办法》;2. 查阅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文件;3. 查阅了《管理
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
    1. 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 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 2024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

    3. 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 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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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的授
予价格为 23.99 元/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 100.00 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 查阅了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草案)》及《激励考核办法》;2. 查阅了并与公司确认了已经公告的首次授
予事项相关的决议文件;3. 查阅了《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第二次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等与首次授予事项相关的 文件。
    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 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 着本激
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 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 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 司可 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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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及 授予 数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4年1月30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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