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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宏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02  

证券代码:301310             证券简称:鑫宏业         公告编号:2024-050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9月2日上午即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卜晓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1 人,代表股份 92,525,97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8.06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92,150,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7.78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5 人,代表股份 375,7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764%。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5 人,代表股份 375,73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5 人,代表股份 375,7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764%。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430,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5%;反对78,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2%;

弃权16,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9,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140%;反对78,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829%;弃权16,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32%。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430,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0%;反对6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8%;

弃权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0,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57%;反对6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431%;弃权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胡璿律师、应佳璐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鑫宏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