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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昆船智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9  

 证券代码:301311        证券简称:昆船智能     公告编号: 2024-061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午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
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昆明市人民中路6号昆船大厦17楼大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进松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58人,代表公司股份
178,283,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84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52,774,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56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
表(包括代理人)共 155 人,代表股份 25,508,9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87%。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
人)共155人,代表股份783,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5%。其中: 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7,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54人,代表股份766,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的0.3194%。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8,140,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195%;反对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0,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1.6755%;反对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64%;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8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271,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0026%;反对2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29%;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9,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7.5110%;反对2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294%;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9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刘书含律师、杨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
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