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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昆船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0月)2024-10-29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切实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
称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得涉及国
家秘密。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
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
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之前,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
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
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
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相关
信息。
    第十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
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
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任
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对上
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
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主
要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报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
   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的相关文件;
   (二)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包括建立相关
   信息披露制度、保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
   股东、向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等;
   (三)参加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在作出重大决策
   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为公司提供咨询意见;
   (四)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
   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
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
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
是否明确要求,均应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中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证券发行、上市前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
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
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
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
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
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
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
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
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
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
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存在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并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
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
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
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
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
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
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
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
性原则,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
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
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可
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
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
比率下降、财务费用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
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
市场容量下滑或者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
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
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
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
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
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
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
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
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
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
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
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
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
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
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
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
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
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
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
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
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
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
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
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相关规定;
或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
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
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
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
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
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
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确保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按照
“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保
密审查程序,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保密审查程序参照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
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
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
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
重大信息披露负有下列义务和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披露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
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
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
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
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
有疑问时,应及时填报《待披露信息填报单》向董事会办公
室咨询,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咨询或通
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
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
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披露有关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本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媒体刊登的时间。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
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
披露。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
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
大信息时,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
者均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
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提前
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应拒绝回答。
    上述公司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包括股东
单位的可能获知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员、董事会秘书和其他可能获知该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人员。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
改正;拒不改正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
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
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会计、法律、财务顾问等
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时,应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保
密协议,要求中介机构获知的或可能获知的公司重大信息承
担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业务活
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
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有关机构和
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
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
    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
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律师、财务
顾问等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
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
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六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
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
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
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
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如发生第六十一条所述情形,董事会应当
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责任人以下形式的处
罚,同时也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
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
果。



            第七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六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十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
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申请
豁免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
善归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
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
等情况。



                    第八章 其他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
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未经
董事会授权不得代表公司答复股东的咨询。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中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经办或有可
能获知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中所指特定对象指比一般中小投资
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
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
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
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市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
人。
    第七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
要求。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冲突时,公司应及
时修改,未及时修改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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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