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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船智能: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2024-10-29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
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
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
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三人
时,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四)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
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
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
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提名委员
书面同意,可缩短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时间,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
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
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
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
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或与其
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可以委派一名监事代表监事会监
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委员会的决议不客观、不准确、
不公允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侵害股东
合法权益的,该监事有权要求委员会重新审议;委员会不同
意重新审议的,该监事有权通过监事会提请召开股东会审议
该项议案。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
应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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