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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同创:关于新增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1-24  

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4-002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 号”文注册同意,公司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8.3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108,08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03,717,534.12 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04,362,465.88 元。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将扣除保荐承销费(不含增值税)78,011,04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 1,030,068,960.00 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出具了《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3138
号)。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
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武汉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
光大同创”)为“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的实施主体,同时相应增加武汉光大同创的经营地址为实施地点;同意新增全资
子公司武汉光大同创为“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增
加武汉光大同创、安徽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为实施地点。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1
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其中“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新增实
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监
管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监管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光大同创研发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授权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武汉光大同创与保荐人东方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行       账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武汉光大同     招商银行股   12791***********10   0.00       光大同创研发
创新材料有     份有限公司   008                             技术中心建设
限公司         武汉分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武汉光
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统称
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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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睿、刘俊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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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
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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