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99 证券简称:英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真健先生 (四)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英特科技”或“公司”)的规 定。 (五)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乐三路468号浙江英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 66,01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01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 份6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1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70%。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7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0.0170%。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 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讨论,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3年度董事薪酬(或津贴)及拟定2024年薪 酬(或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3年度监事薪酬及拟定2024年薪酬方案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卢胜强律师、张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