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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华化学: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11  

                                                                                  中国上海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junhesh@junhe.com




                                      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532) 6869-5010              传真: (86-571) 2689 8199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 2024 年 8 月 27 日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
东。

    2.《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
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
相关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江苏扬子江化工园
北京路 20 号公司 5 楼会议室召开。此外,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1 日 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4.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顾仁发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7,519,9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347%。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
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34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12%。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3.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
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
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36,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3
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81,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7%;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7%。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36,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弃权 1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81,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4%;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弃权 14,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0%。

    2.0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36,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弃权 1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81,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4%;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弃权 14,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0%。

    2.0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36,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4
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81,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4%;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0%;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2.0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36,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5%;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82,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1%;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0%;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2.0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36,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81,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4%;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0%;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2.06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29,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5%;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弃权 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74,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7%;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0%;弃权 14,200 股(其中,因未投



                                    5
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4%。

    2.0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29,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0%;反对 1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弃权 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75,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3%;反对 18,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3%;弃权 14,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4%。

    2.08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23,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6%;
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68,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1%;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3%;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2.0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36,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弃权 1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81,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4%;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弃权 14,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0%。




                                    6
    2.1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26,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2%;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弃权 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71,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9%;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7%;弃权 14,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4%。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
上股东审议通过。

    2.1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36,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5%;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82,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1%;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0%;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36,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5%;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82,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1%;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0%;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
通过。




                                    7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39,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 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84,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2%;反对 20,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8%;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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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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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周芙蓉




                                                  经办律师:汤亦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