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6、9、10 层 邮编:610000 6F, 9F, 10F, Building 26, No.269 Second Tianfu Street,Hi-TechZone,Chengdu,China 电话/Tel:+862886119970 传真/Fax:+86288611982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唐恺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和《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 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 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街道航空路 1 号国航世纪中心 A 座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 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股东、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000,0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1.4286%。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5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1,01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72.8739%。 2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交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59,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3%;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4%;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3%。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9786%;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59,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6%;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9%;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5%。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2%;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59,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4%;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5%。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关于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2%;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96%。 4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59,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0%;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9%;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1%。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0%;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58,9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7%;反对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7%;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5%。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99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3%;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57,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2%;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9%;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9%。 表决结果:通过。 5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关于公司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1%;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58,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3%;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4%;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3%。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6%;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59,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6%;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4%;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2%;反对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59,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0%;反对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6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0%;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公司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59,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3%;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4%;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3%。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07,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54%;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15%;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57,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63%;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9%;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9%。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7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 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8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小进 陈 杰 唐 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