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0-21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 十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富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股东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
二分之一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即召集人)由独立董
事担任,经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
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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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
第十一条 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
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即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指定或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
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会议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
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
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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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
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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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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